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九十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百分之二十
要旨
各機關九十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百分之二十
內容
主旨:各機關九十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百分之二十,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 本會依各機關傳輸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統計各機關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均達百分之二十之目標(如附件),對於旨揭目標金額比率如無意見,請轉知所屬(轄)機關配合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