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計算之疑義說明
要旨
機關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計算之疑義說明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北竿鄉芹壁聚落修繕工程」計畫案之規劃、設計、監造擬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連建工字第○○七九九號函。二、有關技術服務費用之計算,其依首揭辦法附表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第五類「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專案報請核定」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如無上級機關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 依旨揭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之一定比率給付。 (二) 所列七人似無在相同期間內同時工作之可能,例如監工人員之工作一般係於規劃設計完成後之施工階段方開始。 (三) 所列七人就工作量而言,是否確有必要,建議再酌,例如有無必要包括一位全職之行政會計人員。 (四) 旨揭案件已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公告招標,貴府於公告後始處理經費編列問題,程序似有未恰。正本: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4條條文條次變更至第2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