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廠商公司合併或名稱變更時,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是否可延續使用疑義
要旨
有關廠商公司合併或名稱變更時,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是否可延續使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廠商公司合併或名稱變更時,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是否可延續使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商業司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經(八八)商五字第88216047號函轉 貴公司串(八八)發字第○○一五六號函辦理。二、按工程完工實績,為廠商完成之工程證明,而公司變更名稱,其公司法人人格同一性並無影響,故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自無所謂延續問題。又如係屬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原屬該公司之工程完工實績,自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惟其他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正本: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商業司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因辦理佳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佳益北字第90002號函,奉 示將本函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