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實施縮短工時政策,對施工中公共工程所衍生之財物損失,請政府給予適當補償乙案。
要旨
有關實施縮短工時政策,對施工中公共工程所衍生之財物損失,請政府給予適當補償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就實施縮短工時政策,對施工中公共工程所衍生之財物損失,請政府給予適當補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台區營(89)榮業字第○三○一號函。二、 有關經費調整得參酌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八點:明定廠商履約遇有我國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另工期調整得參酌第四十九點:明定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正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