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利用「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辦理逾十萬元之採購決標資料,仍請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傳輸。
要旨
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利用「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辦理逾十萬元之採購決標資料,仍請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傳輸。
內容
主旨:貴公司關於決標資料彙報表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電材字第八九一二∣○四三八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本會業請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開發「電子型錄及詢報價作業系統」(簡稱詢報價系統)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簡稱公告系統)決標資料之整合程式,預計明(九十)年一月建置完成。至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利用詢報價系統辦理逾十萬元之採購決標資料,仍請利用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傳輸。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為落實各機關依規定傳輸決標資料,所提建議礙難同意。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