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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範圍及相關規定研商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89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範圍及相關規定研商會議」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範圍及相關規定研商會議」會議紀錄一份,請 查照。「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範圍及相關規定研商會議」會議紀錄壹、時間: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貳、地點:經濟部工業局二樓第四會議室參、主席:林組長志森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表伍、主席報告:略陸、討論事項:略柒、決議: 一、建請各機關於辦理環保工程招標時,相關投標廠商資格或招標規範如涉及領有環保工程業執照者,其工作範圍宜配合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即環保工程之業務範圍僅為設備安裝、施工、維護、檢修、代操作等業務。 二、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前項決議納入政府採購法相關招標規定參考事項辦理。捌、散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區環境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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