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委請縣政府辦理高灘地綠美化規劃工作,應本於職權衡量其妥適性,並仍應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所列之情形,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委請縣政府辦理高灘地綠美化規劃工作,應本於職權衡量其妥適性,並仍應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所列之情形,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內容
主旨:貴處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委請高雄縣政府辦理高屏溪右岸高屏大橋至舊鐵路橋段高灘地綠美化規劃工作,應本於職權衡量其妥適性,並仍應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所列之情形,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經(八九)水利河字第A891601016號函。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