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高市國宅二字第10835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公告)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高市國宅二字第10835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公告)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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