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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務承攬工作中要求承攬商必須以一定之「保障工資」僱用員工是否適法。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勞務承攬工作中要求承攬商必須以一定之「保障工資」僱用員工是否適法。

內容

主旨:有關於勞務承攬工作中要求承攬商必須以一定之「保障工資」僱用員工是否適法一節,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供總字第八九一一|四七九五Y號函。二、事業單位將其部份勞務工作外包,為維持承攬商勞務提供品質之穩定及效率,要求承攬廠商必須以一定金額以上之薪資僱用勞工,以保障務工之勞動條件,於法尚無不符,惟該項最低保障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副本:本會勞資關係處(二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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