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案
要旨
關於 貴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會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八九)台濂業字第一七三號函。二、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節,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一七八七號函復,認為政府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決標,對於保險公司所報保險費如偏低而有殺價競標、危害商品品質之虞時,政府機關可不決標予該保險公司。對此看法,本部敬表贊同,蓋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政府辦理採購能依公平、公開之程序為之。其規範之標的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對於保險公司承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保險案件,是否應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既已經由該法之主管機關就其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作統一適用之解釋,即不宜再於保險法中增訂排除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三、建議於保險法增訂有關保險業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乙節,本部已錄案研究,將尊重公平交易委員會職權,就法制完整性作整體研究考量。正本: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會計處、保險司第一、二、三科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