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是否可承辦臺北市興隆路二段九十六巷「華園山莊」及台北市松山路臨六七五之一號前道路凹陷坍方治理工程等緊急設計案
要旨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是否可承辦臺北市興隆路二段九十六巷「華園山莊」及台北市松山路臨六七五之一號前道路凹陷坍方治理工程等緊急設計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是否可承辦臺北市興隆路二段九十六巷「華園山莊」及台北市松山路臨六七五之一號前道路凹陷坍方治理工程等緊急設計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北土技字第八九三一六一二號函。二、首揭道路凹陷坍方治理工程設計案,應屬技師執業範疇,除法令另有規定而得辦理相關技術服務之法人或團體外,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廠商應為相關科別技師設立之技師事務所或營業範圍列有旨揭設計業務之技術顧問機構。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無論採取何種招標方式,其得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應以上述者為限。技師公會為非營利性之人民團體, 貴會主要任務為促進會員之聯繫、調解會員之糾紛、保障會員之權益等,並無辦理土木技師技術事項業務者,公會如得為提供旨揭技術服務案件之廠商,其與會員(如設立技師事務所之技師)乃互立於業務競爭之地位,如何踐行其設立之宗旨或任務(例如調解會員之糾紛),恐有疑義; 貴會依公會章程設置之各委員會組織,其任務自不得有與公會成立宗旨相違、逾越公會任務或違反法令之情形,如有相關情形者,應速檢討修正。三、機關辦理緊急性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其依法規得逕洽廠商辦理者,機關透過相關技師公會推薦承辦技師,尚屬處理緊急事故之權宜性措施,惟該技術服務非法令規定得由技師公會辦理者,並不得以公會為委辦廠商,應由機關與承辦技師簽約辦理。正本: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