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如聯合技師事務所參加投標,是否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疑義。
要旨
有關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如聯合技師事務所參加投標,是否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如聯合技師事務所參加投標,是否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八九北府工採二字第三八一一三七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或勞務之行為。聯合技師事務所係技師事務所型態之一,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係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為簽定與履行採購契約之主體,其為單獨之廠商,並非二家以上之廠商,故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並非共同投標。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