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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後是否比照澎湖縣政府退還3%營業稅差額及爾後工程營業稅是否得不單獨提列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後是否比照澎湖縣政府退還3%營業稅差額及爾後工程營業稅是否得不單獨提列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校函詢離島建設條例施行後是否比照澎湖縣政府退還3%營業稅差額及爾後工程營業稅是否得不單獨提列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七九七二號函轉 貴校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九澎專總字第二三四一號函辦理。二、 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貨物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該條例業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有關離島地區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上開規定者,自四月七日起可免徵營業稅。故營造廠商如係於當地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者,承包當地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社會團體及民間等在當地之營繕工程,依工程合約所載應收款日期如係在該條例施行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又適用該條例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其實際減少負擔營業稅之數額應為按收入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銷項稅額扣減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後之餘額。 貴校所發包之工程其施工期間跨越上開條例施行日者,是否退還承包商3%營業稅差額乙節,宜由契約雙方就上開實際減少之營業稅稅負協商處理。至 貴校於該條例施行後發包之工程,如承包商於澎湖地區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者,當無營業稅如何列示問題。三、 貴校如對前開營業稅稅負之計算尚有疑義,請逕洽澎湖縣稅捐稽徵處。正本:國立澎湖海事管理專科學校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部長許 嘉 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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