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委託專業服務招標案件是否不應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為必要之法定資格文件而限制公平競爭,及技術顧問機構業務範圍是否涵蓋專業服務因而排除其他機構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之權利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政府委託專業服務招標案件是否不應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為必要之法定資格文件而限制公平競爭,及技術顧問機構業務範圍是否涵蓋專業服務因而排除其他機構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之權利疑義一案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委託專業服務招標案件是否不應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為必要之法定資格文件而限制公平競爭,及技術顧問機構業務範圍是否涵蓋專業服務因而排除其他機構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之權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工(八九)六字第○八九三六○七六八○號函。二、按「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技師法授權訂定,技術顧問機構之業務範圍自不應超出技師法之範疇,故本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技術事項,係以技師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為範疇,其範圍已相當明確,並無爭議之處。至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專業服務」,如係技師之執業範圍,亦需交由執業技師辦理。三、至於機關委託事項如係屬政策之研究、分析、調查等,如來函所述,政府對無線通訊產業發展策略之規劃、對大陸投資政策之研究、對兩岸高科技產業競爭之分析等,則非屬本辦法所稱之技術事項,機關於選商時自不應要求廠商須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備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已於92年8月6日廢止,另總統於92年7月2日公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