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台八十二研醫字第○三六一號函內容疑義乙案
要旨
對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台八十二研醫字第○三六一號函內容疑義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來函,對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台八十二研醫字第○三六一號函內容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拓字第890525號函。二、查本會業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以台八十九勞研醫字第0023025號函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拓字第890329號函,並副知台灣省建築師工會、台北市建築師工會及高雄市建築師工會。三、日後若 貴公司發現相關廠商錯誤引用台八十二研醫字第0361號函,致生疑似綁標之嫌,請逕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正本:台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主任委員 陳 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