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教育部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要旨
答復教育部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函詢辦理「辦公處所環境清潔、機電設備、水電設施、電話設備、電話總機、盆景綠化美化維護服務暨管理」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台(八九)總(二)字第八九O六一三七七號函。二、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旨揭採購案所附投標須知第拾貳點押標金之一、「押標金得以現金(投標前至教育部總務司事務科出納室繳納,憑收據影本為證)‧‧」與前揭規定未盡一致(毋需以收據為憑證),惟投標廠商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台北銀行代收市屬機關學校押標金收據聯」作為押標金,不符合招標文件「繳納至指定處所」之規定,應不予接受。三、前揭須知部分內容經查與本法規定不符,併請檢討修正:(一) 第伍點之一,「資本額」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得訂定。(二) 第伍點之三,納稅證明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三) 第伍點之四,最近三年內曾承環境清潔及設備維護案證明文件(完整合約書)亦屬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訂定,並請注意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三三六八號函之補充規定(如附件一)。(四) 第陸點及第捌點,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使用機關指定之封套投標。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一九四八號函(如附件二)已有釋例。(五) 第柒點之三及四,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六) 第捌點之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者,如允許廠商補正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於開標前為之。(七) 第玖點之一之(六)所定期間,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並請勿擅改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文字。(八) 第拾點之二之(一),標價「低於底價以內」之最低價者為得標,與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不符。另投標廠商未攜帶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放棄減價權利,不符合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七二五八號函說明二之(一)釋例(如附件三)。(九) 第拾壹點之二,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不符。(十) 第拾貳點之二,押標金抬頭未填寫機關名稱,如係以銀行支票繳納,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不得視為無效標。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六六四號函(如附件四)已有釋例。(十一)第拾貳點之四,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完成簽約並正常履約二個月後退還,不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七款之規定。(十二) 附錄一「押標金連帶保證書」第六點,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八O六號函修訂「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其中第六點規定已修正為「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林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