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保險」相關疑義
要旨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保險」相關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保險」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場設(89)字第00一三八八二號函。二、依旨揭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與「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以下簡稱專業責任險)所稱「致第三人受有損失」,其意義尚屬有別。「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泛指一般之意外,例如建築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非因建築師之專業責任或過失,致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損之法定賠償責任。「專業責任險」係指因執行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業主等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例如:建築師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屋頂倒塌致造成第三人(如:屋主、路人)傷亡,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賠償責任。另如係與保險利益有關(如業主)者,實務上仍可指定其為受益人。三、上揭二種保險既屬不同範疇,旨揭條款第四款、第五款可視需要同時置於契約內;另依同條項第八款規定,保險單亦可視需要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