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委任律師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院四十九年三月一日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令及本院七十八年九月九日台七十八法字第二四○七三號函辦理。
要旨
機關委任律師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院四十九年三月一日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令及本院七十八年九月九日台七十八法字第二四○七三號函辦理。
內容
主旨:所報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委任律師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是否仍應依本院四十九年三月一日台四十九法字第一一五二號令及本院七十八年九月九日台七十八法字第二四○七三號函辦理一案,鑑於政府採購法與本院上開二令函規範目的有別,且後者並未放寬或牴觸前者之規定,解釋上不須排斥其相互間之適用,該法施行後,二者規定均仍有其適用。說明:本案係依據本院工程會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七四七號函轉 貴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國工局八九工字第○六三九八號函辦理。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交通部、法務部、本院工程會 院 長 唐 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