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應刊登「財物出租公告」,勿公告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應刊登「財物出租公告」,勿公告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內容

主旨:貴公司所提惠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銷「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公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北捷發字第八九二○七七一九○○號函。二、前揭廠商原得標案,既經臺北市政府認定為「出租」,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註銷原公告。三、嗣後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應刊登「財物出租公告」,勿公告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