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應刊登「財物出租公告」,勿公告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要旨
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應刊登「財物出租公告」,勿公告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內容
主旨:貴公司所提惠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銷「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公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北捷發字第八九二○七七一九○○號函。二、前揭廠商原得標案,既經臺北市政府認定為「出租」,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註銷原公告。三、嗣後非適用本法之「出租」案,其招標公告應刊登「財物出租公告」,勿公告於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