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三五七六七○○號函。二、 機關辦理採購,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未來增購權利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應將預估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合先敘明。三、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其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採限制性招標者,如將原定擴充條件納入契約,可據以辦理後續擴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比照辦理,或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招標方式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