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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工(八九)六字第○八九三六○五一○○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勞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者,應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與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並無牴觸。三、 來函說明二,依前揭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其管理費用及公費上限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項之規定。至於逾上限時之處理,可於契約訂明「超出部分不予給付。」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 附註:103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3004244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13條第3項公費上限已修正,並移列至第13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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