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有誤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情形
要旨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有誤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情形
內容
主旨:請加強督導 貴屬採購單位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時,確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 查 貴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有誤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情形,除影響廠商投標權益外,其登載事項亦與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不符,為無效之公告,請即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二、 隨函檢附前揭違失公告資料乙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91年9月4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原第6條移列第7條並作內容修正,原第8條移列第10條並作內容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