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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建醫療大樓工程,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口品」需要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新建醫療大樓工程,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口品」需要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

內容

主旨:貴院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施工規範應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擬定,不宜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口品需要且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院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八彰醫總字第一六九七號函。 正本:台灣省立彰化醫院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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