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加強督導 貴機關所屬(轄)機關(或接受補助機構)登錄政府採購公告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要旨
請加強督導 貴機關所屬(轄)機關(或接受補助機構)登錄政府採購公告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請加強督導 貴機關所屬(轄)機關(或接受補助機構)登錄政府採購公告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 查 貴機關所屬(轄)機關(或接受補助機構)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本法第四十九條之公開取得」之採購,有誤以「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方式辦理之情形,除影響廠商投標權益外,其登載事項亦與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規定不符,請即採取必要之督導改正措施。二、 隨函檢附前揭違失公告資料乙份供參。正本: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臺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91年9月4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4條第1款內容修正,原第6條第3項移列第8條第2款,原第9條移列第8條並作內容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