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故其採購程序與本法規定不符,該次招標無效,應依本法規定重行辦理
要旨
招標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故其採購程序與本法規定不符,該次招標無效,應依本法規定重行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區處辦理「北門鄉蘆竹溝配管汰換工程」採購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區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台水六工字第○五三○號函。二、依來函所述,旨揭工程招標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故其採購程序與本法規定不符,該次招標無效,應依本法規定重行辦理。三、另有關前揭缺失,採購及監辦人員是否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情事,請檢討,並請將檢討結果函復本會。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副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