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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品規格能否標示正字標記之解釋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產品規格能否標示正字標記之解釋

內容

主旨:貴服務處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服務處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電傳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故機關訂定採購規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正本:立法委員鄭永金國民大會代表江順裕服務處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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