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車輛之處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要旨
廢棄車輛之處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所對廢棄車輛之處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九北縣店秘字第一五七九八號函。二、 招標標的為[委託廠商拖吊並處理廢棄車]者,廠商雖付款予 貴所,不影響其存有拖吊費、處理費之對價本質,仍應適用本法。三、 招標標的為[變賣廢棄車],並由廠商自行前往拖吊者,不適用本法。正本:臺北縣新店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