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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決標公告之預算金額仍為必填項目,不應為「零」,如係原未編列預算辦理採購者,得以「決標金額」為預算金額辦理傳輸決標公告。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決標公告之預算金額仍為必填項目,不應為「零」,如係原未編列預算辦理採購者,得以「決標金額」為預算金額辦理傳輸決標公告。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如採購案預算為零則無法傳送決標公告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八九)榮工業一字第O七三七五號函。二、貴公司承接工程之採購案件屬轉售性質者,決標公告之「預算金額」仍為必填項目,不應為「零」,如係原未編列預算辦理採購者,得以「決標金額」為預算金額辦理傳輸決標公告。三、至於來函說明一所敘其預算已有上層業主上網傳送,如 貴公司再填入預算將造成資料重複乙節,尚屬旨揭系統得以容許之範圍,否則預算為零,而僅有決標金額,資料亦失其真實性。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預算金額欄位,倘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得填列為0元,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06950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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