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
內容
主旨: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O五六五號函。 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辦機關與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之關係,以及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之關係,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已有明定;其「代辦」性質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宜依雙方之約定而定。正本: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