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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常性採購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經常性採購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所函詢經常性採購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南檢行字第五○○三九號函。二、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原則加以認定。另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法第十四條】。惟非屬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者,仍可採分批方式辦理,其例外情形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三、依前揭各項規定辦理之採購,其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至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各款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其中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附註:本會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O一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正本: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說明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已移列至第5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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