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係指機關支出委託辦理經費之有關憑證,包括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受託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
要旨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係指機關支出委託辦理經費之有關憑證,包括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受託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
內容
主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所稱之原始憑 證,係指機關支出委託辦理經費之有關憑證,包括依採購 法規定程序辦理受託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請 參辦 。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受託辦理之對象包含工商 行號、機關或團體等,其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核屬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 體辦理之經費,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隨同月份會計 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正本:本部各廳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副本:本部業研會、參事辦公室審計長 蘇 振 平附註:監察院104年12月18日院台綜字第1041130936號令修正發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