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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台灣大學向其實驗林管理處茶園採購茶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國立台灣大學向其實驗林管理處茶園採購茶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公司質疑國立台灣大學向其實驗林管理處茶園採購茶葉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函。 二、前揭茶葉取得,屬國立台灣大學內部單位事務,未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王有記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國立台灣大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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