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提供二種樣品分報二種價格及得否以電話減價之疑義
要旨
廠商提供二種樣品分報二種價格及得否以電話減價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減價方式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八)油料88120846號書函。二、 招標文件未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者,如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提供二種樣品並分報二種價格,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三、 機關洽廠商減價,不應允許廠商以電話或口頭方式減價,其他方式請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斟酌。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工程會業於91年11月27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增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項規定為:「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