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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物及勞務採購編列管理費之支用規定,目前尚無訂定之必要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財物及勞務採購編列管理費之支用規定,目前尚無訂定之必要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建議本會訂定財物及勞務採購編列管理費之支用規定乙節,因目前各機關將該採購之準備費用,於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之作業執行並無窒礙,尚無訂定之必要,復請 查 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一一八二六號函。正本:台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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