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二條所稱「有關單位」定義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二條所稱「有關單位」定義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二條所稱「有關單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請 查照。說明:依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十八處會三字第○七七一五號書函轉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府計一字第二三五一三三號函辦理。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台中縣神岡鄉公所、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業經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號令刪除在案,本函釋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