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欲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應符合其設置條例所定設置宗旨。
要旨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欲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應符合其設置條例所定設置宗旨。
內容
主旨:關於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剛服(八九)字第○三 │二三○二號書函及 貴公司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致行政院蕭院長陳情書。二、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欲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應符合其設置條例所定設置宗旨。招標機關於訂定廠商資格時,亦應考量個案性質有無允許該院參與之必要。三、 政府採購涉及中小企業可參與者,依「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於不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視案件性質及採購規模,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辦理。正本:立法委員潘維剛國會辦公室、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秘書處、經濟部、國防部、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