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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三款「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三款「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三款「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一三六六八號函。二、 機關依前揭條款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者,除依法令有須具有一定專門技能人員數外,不得對其人數加以限制。三、 如欲將廠商之專業或技術人力列為評選項目,可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0年8月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9760號令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3款為第4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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