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交通部就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 上級機關」所提意見
要旨
答復交通部就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所提意見
內容
主旨:貴部就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 上級機關」所提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八日交路八十八字第OO八O九O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係針對一機關所屬機關相互間之財物或勞務之取得而言,例如聯勤被服廠為軍事機關製軍裝、台北市政府印刷所為市府各單位印製文件,雙方直屬上級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台北市政府。「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將「雙方直屬上級機關」定義為「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即在敘明此一情形,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五六號函指台北縣政府與公立大學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為行政院,符合此一規定。三、 另查國家設置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目的,並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屬於有價交易之行為,如有廠商可資承做或供應,本應以交由以營利為目的之廠商為之為優先考量。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情形,不宜過於寬濫,以免有失立法本意,與民爭利。四、 前揭公務機關未包括公營事業,係依據立法院預算、財政五委員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聯席審查本法草案之決議辦理。五、 另有關建議本會於研訂相關法令時能徵詢各機關意見乙節,查本法及其子法草案研訂期間,已廣徵各機關意見。前揭「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草案)」,本會曾以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8713648號函徵 貴部意見, 貴部並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交路八七字第047549號函轉所屬機關,除民用航空局曾提出意見外,餘均無意見。 正本:交通部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