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時須繳驗承攬工程手冊正本,屬不當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要旨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時須繳驗承攬工程手冊正本,屬不當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關於機關規定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時須繳驗承攬工程手冊正本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八九)榮工業一字第○五一七五號函。二、旨揭繳驗規定造成廠商於同時間內只能參與一個標案之開標,並不合理,屬不當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二五八號函說明二之(一)及(十一)已有類似釋例。三、機關採購如違反上揭規定,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請就個案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依第六章提出異議及申訴。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