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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之補充規定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之補充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研究發展」,指為增進行政、人文、科學或技術知識,以供用於國家或機關需要所為之下列研究或發展,其工作或方法無法預先精確說明,成功機率或所需投入之資源無法事先評估者:(一) 行政、人文或政策類研究:指以改進機關業務或作為政策研擬參考為目的所為之研究。(二) 科學或技術類研究:1基礎研究:指以增進科學知識為目的所為之研究。 2應用研究:指利用科學研究成果,嘗試確定及開發技 術、材料、製程、方法、設施或技藝於科學發明或技術 改良方面之可能性,以提升科技水準之研究。 3發展:指利用科技知識於潛在之新產品或新服務之設計 、發展、測試或評估,或既有產品或服務之改良,以滿 足特定需求或目標為目的之行為。二、為辦理前述各類研究發展案件,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應先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如屬獨家供應或承做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有二家以上廠商可供應或承做,得就具備履約能力之廠商經評比程序擇最優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該評比程序應審慎辦理並作成紀錄。同一期間內接受各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在二案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機關並得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一九四七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公開徵求具備履行契約能力廠商,作為評比之對象。三、前揭決標結果及決標資料,應切實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四、以補助名義辦理研究發展,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七〕工程企字第八七一七五九八號函已有釋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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