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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訂定機關辦理採購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補充訂定機關辦理採購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

內容

主旨:茲補充訂定機關辦理採購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機關辦理採購,如基於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所提出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限定之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該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二、 目前商業登記係採書面審核作業,尚非實質審查,且僅就新成立或申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之廠商方適用前揭代碼表。所營事業項目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仍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本會90年8月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9760號令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增訂第4條第3項機關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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