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印刷廠承印 貴部公報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疑義
要旨
貴部印刷廠承印 貴部公報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印刷廠承印 貴部公報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台財總第八八二○五一五○一號函。二、 貴部與所屬公務機關間屬上下隸屬指揮關係,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上開規定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為 貴部,至 貴部印刷廠是否為公務機關,請自行核處。正本:財政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已於89年1月10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672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並不包括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