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案,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案,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關於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案,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一九一三三○○號函。二、 旨揭印製案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確存有「對價關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招標。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