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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標廠商擬將與機關簽訂之契約,移轉由關係企業承受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得標廠商擬將與機關簽訂之契約,移轉由關係企業承受

內容

主旨:有關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將與 貴府警察局簽訂之刑事鑑識中心氣相層析質譜儀之定期維護契約,移轉由關係企業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府警後字第八八○八九二一九○○號函。二、首揭移轉事由,機關得本於權責,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三條與契約條款內容,根據需要約定相關條件(如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約責任等)辦理,以確保契約履行之安全,並避免原得標廠商故意規避責任。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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