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所定協議,以議價方式委託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航道維護疏浚工作之疑義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所定協議,以議價方式委託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航道維護疏浚工作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擬依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所定協議,以議價方式委託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航道維護疏浚工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八九中港埠字第一三六五號函。二、依來函所述,貴局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與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航公司)協議由其承購原屬貴局之中港號及中一○四號二艘挖泥船,並配合船舶之折舊年限提供五年之航道維護疏浚工作。其在該五年內,依本法施行前所達成之協議,與台航公司議價委辦工作,其議價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副本:交通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