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完成」及「使用情形證明」之意涵
要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完成」及「使用情形證明」之意涵
內容
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完成」,得為履約標的已取得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使用情形證明者;至於「使用情形證明」,得為工程或財物完成施工或安裝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府工三字第八九○一七一八○○○號函。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