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本國廠商與外國廠商技術合作,其外國廠商所提資格文件之認定疑義
要旨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本國廠商與外國廠商技術合作,其外國廠商所提資格文件之認定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本國廠商與外國廠商技術合作,其外國廠商所提資格文件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八九府建土字第○二一五七七號函。二、首揭外國廠商所提資格文件之認定,貴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訂明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正本:宜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