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之執行疑義
要旨
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四○三二一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三、 來函說明二,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九三八號及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三○六四號函(如附件)已有釋示。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