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機關首長」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機關首長」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機關首長」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駒騎字第九二二四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符合本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七三四號函釋機關定義者,其首長即為機關首長。三、 不符前項機關定義之採購專責單位(局、處、室、組),其單位主官(管)如經機關首長授權決定採購事宜者,於授權範圍內為該首長之授權人員。四、 前揭授權人員如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站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