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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資格訂定須一年運轉實績,不符合本法規定。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廠商資格訂定須一年運轉實績,不符合本法規定。

內容

主旨:貴公司採購[345KV單蕊2500mm2交連PE電纜及附屬器材(案號:GF2-89004)],關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須具[一年運轉實績],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電輸字第八九0二-一二四四號函。二、旨揭採購,如有需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技術、品質及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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